(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罚。
措施程度设定权事实上是措施创设权和措施选用权的组成部分,进一步决定了利益受处罚措施影响的深度。下位法即便获得授权也不能剥夺上位法所创设利益的核心部分,原因有二: 其一,若下位法可以选用剥夺利益核心部分的措施,则下位法与上位法在运用该项处罚方面将没有区别。
为了避免授权行为的绝对化、无序化,我们还需要在制度上对来自上位法的授权进行限制。但权利和利益在作为处罚对象时似乎不存在规范上的区别,因此本文对此不加区分,统称为利益。规范外利益之所以没有被法规范所肯定,是因为在当前阶段,还没有必要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和关注,或者说,将其变为一种规范上的利益也许会带来更大的社会成本。王建学:论地方团体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第102页。而在死刑或无期徒刑中,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仅是附随效果,并非处罚本身。
[32]沈岿教授认为,公权力主体不同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设定失信惩戒的范围不同。如此一来,普通规范性文件就不再能将这种利益作为惩戒的对象。当然实践中这些守则、公约也会包含遵守法律法规等原则性规定,不过社会公德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而被宪法以义务规范构造的社会公德,更加为共同体确立了个体的义务伦理和常态化的道德维系机制。本文立足于此,从社会公德在现代社会中的转型要求出发,揭示社会公德与宪法整合的逻辑关联,阐述社会公德的宪法构造与规范功能,进一步探讨社会公德宪法功能受到阻滞的缘由,并依托宪法解释突破其功能困境。社会公德尽管只是一种社会道德的整合机制,但依然具备联结个体与国家的中介功能,这一功能是在个体意见、共同诉求向道德共识的转化过程中初步显现,又经由国家的积极干预被塑造出来的。如果继续将道德选择视为个体自身的事情,无视因利益纠葛产生的道德观念分歧,或断然拒绝一切外在的道德干预,社会将会被进一步裹挟于个体化的冲突之中。
[20][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页。[18]见前注[16],彭真书,第573页。
在个体这一端,社会公德表达了对个体汇聚的意见进行通约后形成的共同诉求,以共同道德要求的形式激发个体道德自律,维持社会道德秩序。[43]当然,这里的宪法解释指的是与宪法制定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技艺。行善是积极的社会公德,但在趋利避害的理性意识驱使下,当前不作为、不作恶的消极社会公德比积极的社会公德更为常见,个体常持利益计算心态逃避积极的从善义务,甚至陷入见死不救的冷漠境地。提倡是对爱这种人的内在情感的客观遵循,意味着并非以强制性方式推行这些类型的公德,更多是以示范性和说服性的方式,符合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规律。
另一种是将个体为实现共同善而负有的道德要求转化为倡导性义务,在规范表达上以尊重社会公德的形式呈现,用以概括那些尚未被纳入宪法义务体系中但又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德具体要求,[21]实践中往往以文明行为立法、失信联合惩戒等方式具化这种倡导性义务。[34]事实上,我国宪法文本已经为社会公德的整合功能规划了多层次的实施路径,并确立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实现方式,但由于宪法文本固有的抽象性、概括性等特征,既有的社会公德条款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一定的含糊性,难以在现实中进行精确的转化。相较于相善其群的传统社会公德,现代社会公德的这种整合功能具有质的超越。首先,现行宪法虽然已经在总纲第24条中表达了社会公德是内在于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重要环节,并与序言第7自然段精神文明的宪法目标形成呼应,但社会公德在宪法整体的文本构造中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倾向,主要表现在关于社会公德的规定零散分布于宪法的不同章节,弱化了社会公德与宪法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之间的关联。
但市场经济的偏颇发展切断了个体通过社会公德实现社会化的路径,稀释了社会公德宪法规范实施的社会动力。但当前的社会由传统的社群主义生存范式向自由的个体主义转型后,经由理性主义的价值祛魅,个体在从传统的社群关系中解脱出来的同时,也切断了与社群之间的关联,迫使社会退化为一种陌生疏散的结构。
六、解释学路径下的规范努力 在我国正经历经济体制纵深变革、社会结构与利益格局重大调整的特殊时期,社会公德所应具有的社会整合功能阻滞,可能会影响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这里面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社会公德,但群众自行制定的各种守则、公约是基于共同生活而产生的自生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公德的规则化,具有较强的公共道德色彩。
参见梁启超:《新民说》,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9—20页。在国家这一端,政治国家将自身的道德立场,即有义务促使个人以一种道德的方式生活,[30]通过公民教化或义务设置等方式导入到社会中初步形成的共同道德里,由国家力量对社会道德共识进行适当矫正,最终以被国家规范和保障,也被个体和社会所认可的社会公德的形式呈现出来。职业虽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开放性,但对职业道德的评价主要基于职业者所承担的特定岗位职责,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服务专业等等。价值整合是对社会中不同的思想、情感、信仰等内在思维观念进行引导、塑造,达至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共识。义务实施机制是对前两种实施方式的补充,具备持续的震慑力和实质的惩戒性,也是守护社会公德的最后一道防线。[31]还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德的概念难以界定,发挥不了实质性作用,反而容易被扩大化解释,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40]康德认为理性具有影响意志的实践能力,它的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至于社会公德,它的具体要求和评价标准针对的是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是所有社会成员不加区分的共同责任,如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等,对每个成员无一例外都适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借用《史记》的话来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果任由所谓的价值中立、道德自主观念侵蚀公共精神,社会将逐渐沦为无数原子化个体在市场利益导向下的松散集合。注释: [1]参见秦小建:《精神文明的宪法叙事:规范内涵与宪制结构》,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第25页。
职业是个体融入社会的主要标志,在职业生活中形成的职业伦理是社会有机团结的道德资源。宪法通过规范表达所确认的社会公德,就不单单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的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最基本的个体行为准则,而是承担着宪法理想的内在整合功能,即个体经由社会化机制实现与国家的道德性沟通。
[5]它是熟人社会关系里的一种消极道德评价机制,违背相善其群的行为会受到熟人群体的一致谴责。[2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122页。[13]作为其内在支撑的家庭美德、职业伦理、社会公德等亦构成宪法的价值整合体系,在与社会的联结中实现共同意识的凝聚和认同。在斯密看来,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
尚未被完全肯认的规范品格和较为抽象含糊的文本表述,给社会公德宪法规范的实施增加了阻力。[38]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大断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唐磊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77页。
社会公德这一国家实施机制是对国家道德干预立场的充分肯定。实践中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过程、普及纪律和法制教育等等,都是国家提倡公德的表现。
社会公德面向的是同一个社会中的共同对象——所有的社会成员,它的包容性更强,整合的范围更广,经由社会成员的共同化约并得到普遍同意,构成了一个国家中公共精神的重要内核,更加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整合功能,自然要被纳入宪法的整合体系之中。其二,现代社会公德超越了传统社会中纯粹的道义性要求,以契约型的方式将那些分散离疏的原子化个体重新组织为有序的社会结构,而不是单方面强调恢复熟人社会结构中的血亲伦理或人情关系模式。
具体而言,应从以下两点展开:(1)要通过公平的分配制度化解个体趋利性与社会公共性之间的矛盾,使人们之间关于物质利益的分配相应于每个人的社会应得。为此,有必要从宪法的规范视角探究社会公德的整合机制,为社会公德的整合功能提供宪法确认,以此重唤人们对社会公德整合功能的期待,亦是重建现代社会道德秩序的肯綮所在。这是社会主义宪法内容构造的全面性,也是其独特性所在。现代社会矛盾在很大程度上肇源于难以自行调和的价值冲突,如果任其发酵只会愈演愈烈并损耗共同体的根基。
个体的社会化一方面需要获得在社会中生存的劳动技能,这也是宪法提倡爱劳动的公德,并构造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规范的缘由与意义所在。立足于宪法规范体系的整体目标,面对价值多元时代的社会道德困境与社会整合需求,结合社会公德的文本构造,可提炼出如下三个解释方案。
将现代社会公德作为宪法的一种价值整合机制,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建构社会公德理想功能的实现路径,既是本研究的旨趣所在,也是为增加宪法规范更为质朴的社会关照性所做的努力。第三,第53条作为公民基本义务的尊重社会公德在宪法的道德义务中应当具有最强的规范效力,但尊重这种倡议型的表达确实弱化了其规范色彩,它更多表达的是公民内心的一种情感状态,是宪法和法律法规所无法实际管束的范围。
[5]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36页。用贝尔的话来说,新的信仰尚未形成,旧的信仰却已沉没,如此情势将我们带回到虚无主义。